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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县专利奖励政策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3640

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

永委〔2011〕165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及省、市驻永机构,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环境,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现代宜居侨乡”、“绿色生态经济强县”,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的难得历史机遇,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人才强县”战略,建立健全激励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培育壮大创新人才队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社会,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绿色生态经济强县,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总体目标。围绕建设创新型社会和绿色生态经济强县,经过不懈努力,到201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科技投入大幅提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财政科技支出比重逐年提高,2011年起全县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达1.5%以上;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大幅增长,力争2015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15年,引进3~5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成2~3个产业人才高地,培育3~5名科技领军人才。
 
    ——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到2015年,全县拥有创新型企业5个,培育高新技术企业8个以上,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3个,组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5个,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创新成果应用主体。
 
    ——创新平台和网络更加完善。技术研发协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科技资源共享四大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基本健全,形成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产业园区为载体,“产、学、研、用”紧密协作的创新网络。
 
    ——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大力发展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15年,实施科技项目400项,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比重达18%以上。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5%以上。培育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5家以上。
 
二、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3.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加强对企业创新的引导,集成科技政策、平台、人才、项目等资源,大力培育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允许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
 
    4.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主体、科技研发主体和承接科技资源主体。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市级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15%配套专用资金。
 
    5.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提高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对外开放,增强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大力支持创新型企业或重点企业(行业)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对引入填补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空白,具有国内或行业先进技术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进行转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6.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充分利用“6·18”成果,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建立以科技型龙头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创建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创新合作平台,联合实施行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对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企业建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并按市级补助资金50%给予配套。
 
    7.加强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实施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关联效应大、支撑产业升级作用显著的重大科技项目。落实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鉴定的奖励政策,对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研制单位,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研制单位必须提取不低于15%的奖金用来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
 
    8.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本县企业生产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推荐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政府首购。
 
三、加强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9.加快永春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大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进入园区设立研发机构,聚集创新企业和创新要素,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高地。
 
    10.加快高新产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建设永春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永春生产力促进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面向企业的公共研发与检测服务平台,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提高承接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继续做好博士后工作站申报建设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研发与检测中心。
 
    11.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大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财政科技经费优先支持工业设计和企业信息化服务机构的研发项目。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2.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财政要把各项鼓励创新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切实做到财政每年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步增长。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力度,大力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13.加强对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大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要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14.拓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适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各类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宽创业风险投资渠道,大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来永投资。激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水平。
 
  15.建立多层次融资市场。落实县政府鼓励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大力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境外上市。
 
五、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16.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17.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8.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1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建立健全以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畅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渠道,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和法律援助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支持开展行业自律与维权行动。
 
  20.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整体水平。设立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对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申请的奖励力度,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以项目立项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进行转化和应用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万元、0.3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的或列入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补助。
 
  21.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补助;对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专项补助。
 
  22.积极实施品牌质量战略。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品牌培育和保护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福建省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3.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对获得驰(著、知)名商标的企业要在土地、电力、用水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工商部门加强商标权保护。外经贸、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驰(著、知)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在进出口业务方面要加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4.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围绕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项目建设,依托我县企业、园区、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对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省、市引进人才,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待遇,并享受永春县“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有关政策待遇。
 
  25.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我县具有明显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及各类具有产学研优势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打造产业人才高地,培养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领军人才,享受永春县“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有关政策待遇。
 
  26.加强创新人才培训工作。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创新人才培训,对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培训对象共同承担。县财政每年安排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50万元,作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及青年创业培训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引导企业为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建立学生实习、见习、实训基地。
 
八、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环境
 
  2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强化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充分发挥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建立由县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确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8.落实自主创新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进步与推进企业创新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加强检查督促,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责任。建立企业自主创新倒逼机制,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少于3%的企业,不得参与各级创新型企业评选;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少于2%的企业,不得作为县“提档升级重点企业”后备企业。
 
  29.提高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对获得永春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创业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永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30.大力营造自主创新氛围。要深入宣传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大意义,广泛推介我县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持续组织企业参加省、市企业创新大赛,大力表彰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人才,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限度地凝聚自主创新的力量。要积极培育创新文化,广泛开展科技人员学术交流、青少年发明创造、技术工人技能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3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县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由永春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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