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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审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5-05  浏览次数:2024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7:59]
1764642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弓箭国际诉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因二案在事实上有关联,今天进行合并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李国泉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胡宓、人民陪审员马慧林组成合议庭,承办法官李国泉,书记员李晶晶,由李晶晶担任庭审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09:19:46]
1764648 · [审判长]: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均答)听清楚了。
 [09:20:11]
1764654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被告]:(均答)不申请。
 [09:20:21]
176465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被告,诉状副本收到没有?是否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均答)收到了。 
[审判长]:先由原告分别陈述两案的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如果两案在事实方面有相同之处可提示法庭,无须重复陈述。原告,你听清楚了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听清。
 [09:20:33]
1764678 · [审判长]:原告现在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13知初第8号案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XXXX64639.0号名为“容器盖(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调查、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21:25]
1764694 ·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 
13知初第9号案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930XXXX40.3号名为“容器盖(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调查、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
 [09:22:11]
1764765 ·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1两个被告分别涉及哪些行为?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的行为。
 [09:26:21]
1764776 · [审判长]:你们购买到了相关销售的产品,许诺销售是否有必要主张?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坚持主张。
 [09:26:46]
1764791 · [审判长]:诉讼请求2涉及哪一被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审判长]: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是两被告以什么样的形式赔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共同侵权。 
[审判长]:是相互连带的形式还是什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应当分清他的责任。
 [09:27:23]
1764802 · [审判长]:你认为是什么样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如果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货物合法来源成立的话,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主要责任由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09:27:51]
1764816 · [审判长]:因为在上一次听证过程中,你不主张对于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我们没有变化,由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09:28:45]
1764825 · [审判长]:合理费用是多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8万元左右。 
[审判长]:每个案子都在8万元左右?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两案合起来是8万元。 
[审判长]:每个案子多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4至5万元。 
[审判长]:合理费用由于是两个案件共同发生的,现在予以平均?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是的。 
[审判长]:一共8万元,平均每个案件4万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是的。
 [09:29:29]
1764847 · [审判长]:诉状中称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曾经多次侵犯原告专利权,是否是涉案的两个专利权?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没有。 
[审判长]:两案被告,对原告的陈述听清楚了吗? 
[被告一]:听清。 
[被告二]:听清。 
[审判长]: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简要答辩。
 [09:30:59]
1764873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一、关于原告“容器盖(1)”、“容器盖(2)”所取得的外观专利,我们不持异议。 
二、关于原告所称2012年10月原告在吉买盛同心店购买三款产品,我方认为,从公证书记载来看其申请人为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中国,而本案原告为弓箭国际,其住所地是法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案原告购买的。我们注意到本案原告弓箭国际与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没有证据表明两者存在何种关联。
 [09:31:44]
1764898 · 三、关于原告诉讼所称该三款“容器盖”,也就是专利号为第ZL2009XXXX4639.0号、第ZL2009XXXX4640.3号的专利,其设计特征相同,形状相同,特征不具有明显区别,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方不能苟同。我方认为有较大的差异,而且这个差异是以一般消费者是能够区分的。我们认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玻璃器皿盖没有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其专利权。 [09:32:33]
1764922 · 四、关于原告在诉状中所称2006年12月还有2007年9月份分别在广交会上相关事宜与法院的诉讼没有关联。 [09:33:37]
1764932 · 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4:14]
1764949 · [审判长]:被告刚才称对原告享有专利权没有异议,另外你谈到原告提供的证据所显示公证购买主体与原告的主体不相同,没有关联。公证书中购买的产品是否为你们的产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是的。 
[审判长]:产品及型号都可以对起来?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看到实物。 
[审判长]:你是看公证书初步看这个情况?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是的。
 [09:35:04]
1765002 · [审判长]:对原告诉称的被控侵权产品何时开始生产?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订单的时候才生产的。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董尤杰):2012年8月份。 
[审判长]:你们生产的模式是怎样的?是你们自己作为生产商自行设计,还是根据订单的样式自己制造?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我们根据产品的需求,由我们进行设计。 
[审判长]:相关的数量是否可以确定?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董尤杰):EK1001生产80个。 
[审判长]:你先陈述一个总数。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董尤杰):1560个。 
[审判长]:你们销售地域范围都在哪里?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根据订单发货。
 [09:36:35]
1765023 · [审判长]:你们订单是哪些地方?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就是现在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审判长]:就这一个地方?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是的。 
[审判长]:现在还在生产吗?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不生产。没有订单我们不生产。
 [09:37:07]
1765084 ·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简要答辩。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一、对于原告的身份,以及公证与委托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搞不清楚。因为从专利证书上可以看出,专利权人是弓箭国际,从公证委托的委托人是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即使我们从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目中也可以看出,弓箭国际和国际弓箭是什么关系,以及他和法国公司又是什么关系,我们是比较不清楚的。这个请原告需要进一步证实。
 [09:39:10]
1765114 · 二、对于具体事实和理由,与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们是没有侵权的故意,我们也不知道这个产品是构成侵权的。在原告提出被告一的产品可能构成侵权的异议之后,我们立即进行下架,所以我们不应该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2、是我们的供货商将新品的名录发到我们公司后,我们进行订货,我们并没有直接向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任何的订单。我们是针对供货商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下的订单。3、我们对于供货商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慎的审核,并没有发现该产品可能会涉及到专利权侵权。因为该产品并未标注任何的专利信息。所以我们对于本案涉案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并对产品的来源可以提供合法的来源途径,所以我们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赔偿和侵权责任。 [09:40:14]
1765134 ·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于原告的专利权是什么态度?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们与供货商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与我们是供销合同关系。我们与其签订了购销协议。 
[审判长]:他进场销售之后,是以谁的名义进行销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以我们的名义。
 [09:40:53]
1765150 · [审判长]:吉买盛?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是的。 
[审判长]:吉买盛在上海所属门店数量?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张云柯):17家。
 [09:41:15]
1765178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吉买盛是一个连锁,但是有的门店是单独独立的法人。 
[审判长]:但是你们之间的供货关系是什么样确定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张云柯):统一由总部采购,与供应商谈合同,供应商如果有新品进来的话,也是与我们总部申报。 
[审判长]:你们吉买盛来配货,但实际上有十七家关联的门店,他们实际上是独立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张云柯):是的。 
[审判长]:你们现在查下来是有多少家销售系争产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还没有查。
 [09:42:00]
1765193 · [审判长]:上次听证的时候也和你们说了一下你们还是需要查一下。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好的。
 [09:42:26]
1765217 · [审判长]: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刚刚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称不存在与你们之间有订货的关系。刚才你们讲订货是从哪里订,谁来订?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关于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这一块我们不清楚。 
[审判长]:你与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不清楚。 
[审判长]:他的货源从哪里来是否清楚?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不清楚。
 [09:42:58]
1765240 · [审判长]:你刚才称是根据订单?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是的。 
[审判长]:根据谁的订单?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审判长]:你们订单是怎么回事?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我们没有给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订单。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这个订单是一个意向要什么产品多少数量。
 [09:43:40]
1765269 · [审判长]:这个订单由谁发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不太清楚。 
审判长:你说与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有订单,有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09:44:22]
1765294 · [审判长]:法庭结合刚才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庭前听证情况,归纳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 
1、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2、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诉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没有异议。 
[审判长]:两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异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异议。
 [09:44:59]
1765330 · [审判员]:现在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两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审判员]:现在先由原告围绕这一争议焦点举证,并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09:45:57]
17654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证据3,(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797号公证书; 
[审判员]:这份公证书是当初你们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的记录还有相应的实物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是的。 
[审判员]:公证书的原件是否带来?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带来。
 [09:49:41]
1765439 · [审判长]:将公证书购买过程陈述一下。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2012年10月19日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吉买盛同心店购买侵权产品,具体的情况是当天的12点10分左右,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吉买盛同心店,随行的有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当时公证人员对吉买盛大门及销售柜台进行拍照,委托代理人也在该店内买了名称为“青苹果居家乐钢化玻璃保鲜碗”,显示制造商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当时他购买的玻璃容器有四件,支付人民币193.2元,之后凭着购物小票到超市一楼服务中心换取一张发票,当时的发票公章显示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上述被控产品之后,委托代理人离开商场,将产品实物和发票交给公证人员,公证员随即对玻璃容器进行拍照,并将委托代理人取得的发票进行复印,随后将购买被控产品进行封存,之后将封存好的物品以及发票交给委托代理人保管。
 [09:49:58]
1765470 ·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是原告弓箭国际一个参股单位。换句话说,弓箭国际是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的一个股东,他的股份应该是50%左右。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原告的董事长。 
[审判长]:上次听证的时候,法庭提醒过你,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与弓箭国际是什么关系,你刚才作了解释,有无书面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面有显示原告股东。
 [09:50:44]
1765474 · [审判长]:原告出示公证产品实物。 
(原告出示)
 [09:50:50]
1765482 · [审判长]:两被告阅看一下公证实物,封条是否完好? 
[被告]:(均答)封存完好。
 [09:51:06]
1765492 · [审判长]:原告开拆公证实物。 
(原告开拆公证实物)
 [09:51:19]
1765662 · [审判长]:打开封存实物之后,有哪些产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总共有四件容器。每个产品底部有条形码。上面标志生产商是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显示居家乐保鲜碗1890毫升。EK3002,容量为920毫升,EK2004,容量为380毫升,EK2002,容量为1220毫升。 
[审判长]:对应关系如何?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EK3002与第ZL2009XXXX4639.0号专利相对应。其他三个是与第ZL2009XXXX4640.3号专利有关。还有纸制标签,上有产品型号。
 [09:56:35]
1765689 · [审判员]: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看一下原告公证产品是否由你方生产? 
(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阅看)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董尤杰):是我们公司生产的。
 [09:57:31]
1765720 · [审判员]: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看一下原告公证产品是否由你们公司销售的? 
(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阅看)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张云柯):没有问题。
 [09:58:16]
1765842 · [审判员]:两被告对于原告公证书及公证实物的真实性是否有异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对于公证书合法性有异议。首先我们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司法部关于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该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管辖,以及公证申请,还有公证指引范围的规定,因此我认为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具体理由如下: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申请应当为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地,我们注意到本案公证处是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而不是事实发生地,即上海公证处。第二个,公证申请,按照规定,公证申请是指当事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从本案来看,他的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原告,也可以证明他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尽管刚才原告对于这两家公司作出了说明,但是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讲,这两个是独立的公司。关于指引范围的规定,从本案公证书整个过程,还有公证内容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南京公证处能够在南京公证处之外的地域进行公证。公证都是有地域限制的。我们提出置疑,认为不具有合法性。
 [10:02:10]
1765895 · [审判员]: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于原告这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一个是公证书申请人与原告不是同一个人。第二个就是我们看到相关产品上面没有标注任何专利信息或者专利号,提示他是专利产品。
 [10:03:34]
1765912 · [审判员]:原告将公证书原件提交被告阅看。 
(原告提交,两被告阅看) 
[审判员]: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原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是的。 
[审判长]:是工商查的,还是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审判长]:有没有到工商查一下?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没有。 
[审判长]:庭后补充一下?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好的。
 [10:03:58]
1765932 · [审判员]: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公证有瑕疵。公证的内容不能证明他是涉案站立产品。 
[审判员]:原告结合实物证据,还有专利登记证副本附图,解释一下你们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的相同之处。
 [10:04:24]
1765962 · [审判长]:首先原告明确一下,被控侵权产品与你的外观设计专利,你认为是相同还是相似?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我们总的观点就是相同和没有实质性差异。这是因为判断的时候,我们至少认为没有实质性差异。 
[审判员]:你们将设计要点向法庭陈述一下。
 [10:05:15]
17661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一、第ZL2009XXXX4639.0号专利: 
本专利设计要点为“容器盖”,呈现圆形,从主视图和立体图中可以看到,他在盖子表面的中心区域有一个等比例的凹陷区域。从俯视图、左视图和两张立体图中可以看出,在盖子两侧有拱形的凸起,并在内侧有卡舌,这个专利具有独创性的设计部分为两个,一个是盖子中心凹陷区域,另一个是盖子两侧的拱形凸起。拱形凸起在起始的部分有小小的弧形过渡。
 [10:10:46]
1766141 · [审判员]:你认为与你的专利是一样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我们认为相同,首先他很小,弧度的变化非常小,在整体的视觉效果中并不会带来显著的效果。在消费者看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候,很容易造成混淆。而且这个也没有实质性差异。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还是构成无实质性差异的,该系争产品落入我们的专利保护范围。
 [10:11:52]
1766151 · [审判员]:你们的专利有没有保护颜色?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没有。
 [10:12:12]
1766156 · [审判员]: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原告的比对,和你们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有没有意见发表?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首先我们知道这个玻璃的圆盖和普通的圆盖没有太大的区别,实质的区别在于带有两个耳朵,但是盖子没有新的创意。最多是多了两个耳朵。但是我们设计除了两个耳朵之外,还各有一个波浪,而且波浪之间是直线的。也就是说我们从主视图来看,都一样,我们这一点是认可的。但是不管是从俯视图还是其他的图都有明显的区别。
 [10:12:23]
1766185 ·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于原告的比对有什么意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除了被告一所说的之外,我们想说明一点,因为是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应该以他的图形为保护的范围,从这两个产品图形上来看,我们是可以看出来是有明显的差异的。而其他的我们没有什么要说明的。
 [10:13:21]
1766187 · [审判员]:你认为图形还是有差异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是的。
 [10:13:26]
1766195 · [审判员]:原告就侵权部分继续进行举证。 [10:13:44]
17662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证据4,(2007)宁民三初字第35号调解书; 
证据5,(2008)一中民初字第4575号判决书;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曾经多次侵犯原告的权利,证明被告侵权的故意。
 [10:14:19]
1766245 · [审判员]:请陈述9号案件的外观设计。 [10:15:26]
176626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第ZL2009XXXX4640.3号专利: 
这个专利实际上包含两个独立的产品,从图片中可以看出,一共是两个设计,第一个设计是正方形的盖子,第二个设计是长方形的盖子。我们从正方形的盖子来看,从他提交的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可以看出设计的要点。设计一,这个盖子首先形状是正方形的,在盖子表面也同样形式有一个等比例的即正方形的凹陷区域,从主视图看,在盖子的两个侧面有拱形凸起。
 [10:16:01]
1766287 · [审判员]:这个有没有卡舌?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没有。设计二的区别是他是长方形。
 [10:16:27]
1766300 · [审判长]:结合实物陈述一下。 [10:16:46]
17663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EK2004,他是正方形,中间有一个凹陷区域。在两个对称的侧面有一个拱形凸起,在他的跟部有小的弧形过渡。 
EK1001和1002,他是长方形,中间有等比例长方形凹陷区域。长边没有凸起,而短边有凸起,并且有小的弧形过渡。 
我们认为弧形过渡是小的变化,被告的三款产品落入我们的保护范围。
 [10:17:37]
1766340 · [审判长]:正方形和长方形的弧形过渡都存在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都存在。 
[审判员]: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比对意见。
 [10:17:43]
1766374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原告所说的盒盖和我们一般的饭盒盖没有大的区别,只是加了一个耳朵,但是我们除了有耳朵之外,也就是每边都有弧形的过渡,也就是有四个波浪,而原告是没有的。而且波浪非常明显。 [10:18:29]
1766394 · [审判员]:除了波浪,其他都是与原告一样?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这些都是现有设计,没有独创性和创造性。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董尤杰):关于产品的凹陷区大部分盒盖都会有凹陷区,方便消费者打开盒盖。
 [10:19:23]
1766414 · [审判员]:你们认为这是现有设计,唯一不同之处是波浪?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董尤杰):是的。在波浪和圆边之间有卡槽,方便消费者推挤盒盖。
 [10:20:02]
1766425 · [审判长]:法庭注意到,因为刚刚在答辩的时候,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作的是不相同的抗辩,刚才你又提到现有设计的问题,你是主张现有设计的抗辩吗?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是的。 
[审判长]:除了你刚才口头陈述,有没有其他相应的依据吗?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只是常识,常识不需要举证。 
[审判员]:被告有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
 [10:20:31]
1766497 · [审判员]:被告将法院文书原件提交?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除了这三份证据之外,侵权方面还有无其他的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没有。 
[审判员]: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没有反驳证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审判员]: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有没有反驳证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有。
 [10:22:20]
1766525 · 证据1,我们与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协议; 
证据2,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0:23:05]
1766567 · 证据3,授权书; 
证据4,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10:24:22]
1766599 · [审判员]:原告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已经看到过这些证据的原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是的。 
[审判员]: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没有异议。
 [10:25:08]
1766622 · [审判员]: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10:25:43]
1766637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董尤杰):章看的不是很清楚。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我们请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原件过来了。 
[审判长]:证明什么?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我们也是收取复印件,原件是在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手中。我们已经请他们的工作人员来了。 
[审判长]:庭前没有提交证人出庭的申请?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是的。 
[审判长]:你这是临时增加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是的。
 [10:26:05]
1766707 · [审判长]:原件在哪里?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手中。
 [10:28:39]
1766710 · [审判长]:下面传证人到庭。 
(法庭传证人到庭)
 [10:28:52]
1766805 · [证人(巫闽江)]:巫闽江。 [10:32:04]
1766821 · [审判长]:证人,陈述一下你的个人情况。 
,是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担任总经理职务,住址上海江桥万达广场56号。 
审判长:你与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证人(巫闽江):供应商关系。 
审判长:证人巫闽江,本庭今天审理原告弓箭国际诉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经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今天特传你到庭作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提供伪证或故意隐匿事实,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你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巫闽江):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就相关事实向证人发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2011年1月份,你公司是否与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证人(巫闽江):是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都是由你们公司提供的? 
证人(巫闽江):是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这些都是真实的? 
证人(巫闽江):是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由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你们公司作为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唯一经销商的授权书也是你们公司向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
 [10:32:37]
1766830 · [证人(巫闽江)]:是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也是真实的? 
[证人(巫闽江)]:是的。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讲有关证据的原件在证人手中?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原告都在你们公司吗? 
[证人(巫闽江)]:是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请向法庭出示一下证据原件。 
(证人提交原件,原被告阅看)
 [10:32:54]
1766866 · [审判长]: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审判长]:这些证据原件是否核对完毕?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核对过,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是否需要阅看原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不需要。
 [10:34:30]
1766884 · [审判长]:原告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有。你们订单直接发给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证人(巫闽江)]:我们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他提供的产品,我们是其在上海指定代理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货物直接交给你们,你们对于产品没有要求?
 [10:35:08]
1766889 · [证人(巫闽江)]:他提供什么产品,我们就销售什么产品。 [10:35:27]
1766936 · [审判长]:你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什么关系? 
[证人(巫闽江)]:代理商。 
[审判长]:有没有书面的协议? 
[证人(巫闽江)]:有。 
[审判长]:本案涉及到有四款产品,你可以上来看一下。 
[证人(巫闽江)]:我知道的,不需要阅看。 
[审判长]:是你们经销的? 
[证人(巫闽江)]:是的。
 [10:38:06]
1766948 · [审判长]:本案涉及到有四款产品,你可以上来看一下。 
[证人(巫闽江)]:我知道的,不需要阅看。 
[审判长]:是你们经销的? 
[证人(巫闽江)]:是的。 
[审判长]:这四款产品来源于哪里? 
[证人(巫闽江)]: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根据经销协议进货? 
[证人(巫闽江)]:是的。 
[审判长]:你何时开始经销这个产品? 
[证人(巫闽江)]:2012年5月份签订合同,开始合作,这个产品大概在7、8月份就开始有操作。 
[审判长]:进货之后在哪里地方销售? 
[证人(巫闽江)]: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我们有两个卖场进行代理,一个是华联吉买盛,还有一个是大润发。
 [10:38:33]
1766958 · [审判长]:是上海的大润发? 
[证人(巫闽江)]:是的。
 [10:38:53]
1766963 · [审判长]:除了上海地区之外,你们有没有经销? 
[证人(巫闽江)]:没有。 
[审判长]:也就是说从2012年7月份就开始了,你们到目前为止,进货经销了多少? 
[证人(巫闽江)]:关于这个盒子大概经销了1000至2000元的样子。 
[审判长]:数量是多少? 
[证人(巫闽江)]:100至200个。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刚才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财务数据,你向法庭陈述一下,根据你们的统计一共经销了多少?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从8月份开始进涉案这几款产品,一直到现在一共进了2723个。
 [10:39:04]
1767011 · [审判长]:2723个?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是的。 
[审判长]:销售多少?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1061个。 
[审判长]:现在目前库存的在哪里?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现在办理退货手续。 
[审判长]:进货的金额一共是多少?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50092.52。 
[审判长]:销售多少?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21069.9元。 
[审判长]:退货金额?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刨去上述的金额就是了。
 [10:40:26]
1767038 · [审判长]:刚才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陈述是否认可? 
[证人(巫闽江)]:具体的金额我没有经手,应该说他们的数据会比较真实一点。 
[审判长]:你们是认可的? 
[证人(巫闽江)]:是的。 
[审判长]:大润发有没有相关的金额? 
[证人(巫闽江)]:大润发我们没有销售这个单品。 
[审判长]:那是什么产品? 
[证人(巫闽江)]:都是其他的,烟灰缸之类的。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还有无需要发问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没有。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 
[审判长]:证人巫闽江,你现在可以退庭。 
退庭后,证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作证的部分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证人巫闽江退庭)
 [10:41:16]
1767099 ·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还有无其他的证人吗?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证明同一个目的。我认为相关事实已经清楚,不需要了。 
审判员: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你们大卖场内除了卖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之外,有没有卖过弓箭国际的产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张云柯):有。
 [10:43:14]
1767132 · [人民陪审员]:现在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诉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原告主张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两案中分别赔偿20万元,向法庭陈述法律依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专利权法》第六十五条。 
[审判长]:涉及到赔偿的数额,主要是依据被告的获利还是原告的损失,还是专利许可费,或者要求法院酌定赔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要求法院酌定赔偿,结合我们提交相关证据。
 [10:44:09]
1767153 · [审判长]:明确酌定赔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是的。 
[人民陪审员]:刚才原告说合理费用,就合理费用部分进行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公证费、律师代理费、食宿费用。 
[人民陪审员]:是否有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有。
 [10:44:39]
1767193 · 证据6,支付凭证即7122欧元,折合为人民币56000元;针对两案发生的费用。 
证据7,交通费票据;公证人员往返费用,律师立案、开庭、证据交换来回食宿费用18000元;
 [10:46:02]
1767220 · [审判长]:你所说的是否可以涵盖你所说的金额?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不能。 
[审判长]:哪些主要的诉讼活动?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立案、听证、开庭、公证。 
[审判长]:公证费用是在上海,四次?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是的。 
[审判长]:什么样的交通方式?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动车。 
[审判长]:几个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三人。 
[审判长]:诉讼活动几个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两个。 
[审判长]:住宿单据是否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有。
 [10:46:53]
1767282 · [审判长]:每次是当日往返还是其他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有的时候当天返回,有的时候在其他地方有事。 
[审判长]:你发生房费的次数是多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三次。 
[审判长]:针对诉讼活动,每次都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目前我们提供票据,是我们上次来证据交换的时候,我们有。这次我们还没法取得。 
[审判长]:立案时有没有住宿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没有找到。 
[审判长]:飞机票是怎么回事?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3月27日我们证据交换,我们26日从北京赶到上海,两个人的机票。
 [10:49:09]
1767298 · [审判长]:这些算下来,有票据金额是多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6000元左右。 
[审判长]:你实际主张,加上律师费是8万元,现在相关的差旅食宿6000元,律师费、公证费加起来是否可以达到8万元?这里面有差额,怎么解释?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达不到8万元,这是我们的估算,最终由法院进行酌定。
 [10:49:38]
1767345 · [审判长]:其他还有补充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公证费发票目前没有。目前原件是在原告处。 
[人民陪审员]:其他还有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证据8,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据9,产品宣传册;
 [10:51:03]
1767398 · [审判长]:是否有产品?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没有。 
[审判长]:宣传册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上面有关于弓箭国际公司和产品的介绍。 
[审判长]:哪些产品与本案相关?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第45、46页。 
[审判长]:你要说明什么问题?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页面上有产品图片,实际上和我们的专利是一样的。 
[审判长]:这个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作为一个补充,首先证明我们产品外观设计特征,另外证明原告的知名度比较高。
 [10:55:56]
1767400 · [审判长]:与专利产品相类似的产品价格是多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证据10,原告产品价格;这个报价与实际零售店的价格稍微有一点差异。我们估算一下销售价格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价格相差两倍。 
[人民陪审员]:两被告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10:56:06]
1767406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首先我们注意到原告提出一些相关的费用,尤其是律师费,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所谓的56000元律师代理合同,而且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相关发票,这里面没有反映。 
其次,至于所谓的公证费用,我们注意到即使本案如果有公证费用的话,应当开具给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而不是本案的原告。 
再次,我们注意到本案相关差旅费用还有航空费用,不能证明是为本案而支付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旅馆费发票,房费发票,付款方一个是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还有一个是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方与本案没有关联。 
然后,关于营业执照的问题,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因为原告和他提供的营业执照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从法律上而言是独立的。对外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
 [10:56:34]
1767411 · 最后,原告提出宣传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宣传册也不能证明原告已经生产了或者说在中国销售了他们的专利产品。这里面无法反映出来。如果他在我国没有生产、销售的话,那么也就对他没造成太大的损失。 [10:56:59]
1767420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关于营业执照的问题,意见同前。 
关于合理费用票据的问题,与原告主张的金额是有差距的,而且具体到相关票据与本案关联性也不是很明显,所以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审判长]:两被告是否需要阅看票据原件?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不需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不需要。 
[审判长]:宣传册是否需要阅看?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不需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不需要。
 [10:57:55]
1767447 · [审判长]:原告,刚才你向法庭陈述,要求法庭进行酌定赔偿,你们向法庭说明一下,20万元除了合理费用之外,要求法庭酌定,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考虑的因素,一方面是我们专利本身,另外包括被告侵权性质,以及情节恶劣的严重程度。 
[审判长]:你们相关专利有没有许可?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有。 
[审判长]:有没有相关许可使用合同?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回去我了解一下。 
[审判长]:如果有的话,你看一下通过哪一方面进行主张,通过酌定赔偿还是专利许可费的倍数?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我们还是按照法定赔偿。 
[审判长]:你刚才讲宣传册有相关的专利产品,但是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和涉案产品相关的,你们是否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在网上那个是我们的真品,但是按照通常而言,网店的价格肯定比实际销售的要低一点。我们的产品价格应该是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价格的两倍左右。 
[审判长]:听证的时候也和你们说过,如果确实想要证明,要有相关依据的话,也可以证明相关的产品。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我们回去再和相关部门沟通一下。 
[审判长]:你们看一下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利润是多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不好计算。 
[审判长]: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是多少?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盖子是配套产品,没有利润。 
[审判长]: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生产相关财务数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审判长]:你们这么大的公司相关的财务资料都没有?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审判长]:是不能提供?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董尤杰):是的。 
[审判长]:你对吉买盛所提交的,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审判长]:他提交了一些财务数据,有没有意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他提交的数据与证人所言有一定的矛盾,我们不能认可。 
[人民陪审员]: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反证据举证。
 [11:02:02]
1767452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人民陪审员: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就相反证据举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 
人民陪审员:各方当事人有无补充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没有。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
 [11:02:27]
1767469 · [审判长]:原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涉案盖子是塑料的,首先要开模。产品至少要做一万件以上,才可以收回模具的成本。被告说下订单之后只生产了几千件不太可能。 
[审判长]:两案被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我们认为原告的说法没有依据。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 
[审判长]:盖子与玻璃罐本身而言,他们的比例关系是多少?
 [11:04:08]
176749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盖子低于玻璃罐。 
[审判长]:大概是多少比例?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没有问过。 
[审判长]:庭后询问一下。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好的。 
[审判长]: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清楚?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盖子最多不超过一块钱。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是否清楚?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不了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有什么需要发问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颖)]:没有。 
[审判长]:两被告对原告有什么需要发问的?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没有。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
 [11:05:15]
176749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发言。
 [11:05:32]
17679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一、原告系第ZL2009XXXX4639.0号、第ZL2009XXXX464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证据1、2已经表明了涉案专利系原告合法取得,并且在有效期之内。他人不得未经专利权授权而擅自生产,否则即为侵权。 
二、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明确。这在证据3中表明涉案被控产品上的盖系被告生产、销售。 
三、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特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个问题在刚才侵权比对中也有明确的说明。被控侵权产品“容器盖”与原告涉案第ZL200930264639.0号和第ZL200930264640.3号专利产品系同类产品,经过比对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特征与原告上述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特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行为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原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就被告的侵权事实以及具体侵权性质、情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对其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销毁库存的产品以及模具的责任。对于销售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又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首先原告是世界******的餐具用品集团,拥有玻璃制造尖端技术,为世界提供高质量的餐桌用品和装饰品,原告已拥有1800多年的历史,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另外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2006年或者之前因侵害原告专利权而被原告多次投诉和起诉过,虽然多次经法院认定侵权,被告亦作出承诺不再侵权,但至今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而且被告侵害的是原告多个专利权。而且通常情况下,被告生产销售侵权的产品,都是原告销量比较高的专利产品。因此这种行为给原告专利在市场销售额中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行为本身也足以证明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应当予以严惩。被告的这种行为正是借助于原告产品在消费者中的美誉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达到损害原告专利权的目的。 
综合以上各点,请求法院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
 [11:17:35]
176793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言。 [11:17:43]
1768069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一、被告的保鲜碗与原告的有明显的区别,被告的产品并没有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而且作为被告没有任何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对比原告专利图片来看,“容器盖(1)”除了主视图之外,均与原告的不同。我们知道尽管这个主视图相同,但是主视图也是普通的几何形状,这是一个几何形状。另外我们从“容器盖(2)”对比原告专利权图片来看,除了主视图之外,均与原告的不同。原告的容器盖有凹槽,原告凹槽的部分是弧形的,而被告容器盖除了凹槽部分有两个波浪形之外,中间是直线形的,也就是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重大的差别。一般消费者应当足以辨认,不存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通过仔细阅看,“容器盖(1)”和“容器盖(2)”设计,没有任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他的外观形状除了多了弧形之外,和我们正常的盖子没有任何大的差异。由此可见,我们认为原告的专利是属于《专利权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现有设计。 
三、我们退一步讲,假如认定被告侵权,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是非常小的。通过今天的庭审包括证人包括被告证据2,因为我们的销量非常低,而且盖子与钢化玻璃的比例是十比一,应该来说价值也是相当低的。盖子的设计从专利权价值本身而言,价值并不高。 
原告对于几款产品外观专利,刚才我们注意到原告讲我们侵犯了他的产品是原告销量比较高的产品。从今天的庭审来看,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原告举证证明其自己的外观专利在中国境内已经生产,或者说已经销售。换句话说如果你的产品、专利,仅仅是在知识产权局搞了一个专利,不生产和销售,接着就来起诉我们,这就是我们过去讲的强盗的逻辑。因为外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高,而我们的意识比较低。刚才他提出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是他们的关联企业,你这个关联企业就是你弓箭国际有没有委托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生产专利产品?你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委托书,也没有相应的证明。 
我们知道上海的公证处是绝对不可能给他做公证书的,南京公证处越权给原告办公证书,我想里面肯定是有关系的。本身他违反了《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应当说是违反现行《公证法》的公证,公证不能作为法院采纳的依据,因为他没有证明力。 
四、如果说我们侵权的话,因为我们是上市公司,也是理性的企业,当我们接到原告的起诉。我们公司都已经停止了这几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原告的目的应当已是达到了。 
五、假如侵权事实成立,原告提供的合理费用的证据,可以讲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 
鉴于以上事实,恳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发言。
 [11:21:55]
1768088 ·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发言。 [11:22:39]
1768195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一、作为大型卖场经营者,我们已经对供货商资格,也就是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慎的审查。上海闽衡商贸有限公司也提交了相关的证照,以证明其是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公司。 
二、系争产品上面并没有标注任何专利号或者相关专利信息,所以作为经营者我们没有责任也没有法定义务去审核该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从一个合法有效存续的公司进货,这个产品应当来源是合法有效的。 
三、作为一个卖场经营者,我们是具有严格的消费者权益和生产者权益保护意识,我们没有任何侵权故意。在接到原告异议后,我们对涉嫌侵权的产品,即做了下架退货处理。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且能证明该产品是合法的,有合法来源的,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我们也是持有异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1、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11:25:21]
1768254 ·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被告提出公证申请主体的问题,我想说明的是,判定被控侵权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涉案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原告专利产品构成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这个同申请人与专利本身的关系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另外一方面,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是原告与南京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的法人有限公司。而且原告投资额高达90%。新成立的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原告公司董事长。关于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
 [11:28:10]
1768263 · [审判长]: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原告认为公证过程与侵权没有太大关系,我们认为原告主要证据就是这份公证书,他是用公证书来证明整个购买过程的合法性。因此我们认为这份证据是与本案有重大关系的证据。如果说没有关系的话,原告还要举证。原告刚才称这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既然独立的话,就是没有关系的公司。
 [11:28:52]
1768270 · [审判长]: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没有。
 [11:29:07]
1768275 ·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11:29:18]
176828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审判长]:两案被告分别陈述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判令被告二不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
 [11:29:46]
176829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审判长]:原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愿意调解。 
[审判长]:两案被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怀畅):愿意调解。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愿意调解。
 [11:30:12]
1768303 ·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愿意调解,休庭后合议庭将听取各方调解意见,进行调解。 
若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充分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退庭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审判长]:现在休庭。
 [11:30:35]
1768315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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