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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203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包括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的复印件);
   2、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3份,许可人在办理以上各项申请手续时,都必须携带申请人章戳(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本人签字);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许可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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