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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省名牌产品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048
                                     什么是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活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这是国内唯一经国家许可的、最具权威的名牌评价活动。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不仅可以体现企业发展水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

                                       怎样申请中国名牌?  
         参看一下中国名牌申请程序等相关政策信息如:《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第12号总局令)。其中第三,四。五章:如: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福 建 名 牌 产 品

颁证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认定机关: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有效期限:三年,到期后可申请复核

认定省名牌产品对企业具有如下好处:

    1、是省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及品牌知名度的认可,免除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顾虑;

2、各地方技术监督机关在打假过程中重点保护的品牌;

3、一般情况下是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前提条件;

4、可获得各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征地、奖金等;

        5、可以迅速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6、可激发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认定省名牌所需的条件:

1、产品技术含量高、文化含量丰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是用户、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贯彻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注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3、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内九十年代先进水平,产品采用新技术或专利技术。

4、产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不断地以科技创新促进市场扩张。

5、生产规模大,产量高,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6、商标商标已经注册,商标知名度高,信誉好。

7、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企业形象好。

     8、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查未发现不合格现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2003]1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同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福建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福建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实施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推进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六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福建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行业的名牌战略推进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省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 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全省性社团组织、质检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根据产品行业类别分别提出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省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福建名牌产品(工业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收业应通过省级以上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确认;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条 申请福建名牌产品(农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标准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或具有显著特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标准;
  (二)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建地方特色,有较长的生产历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拳头产品。农产品的原产地命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引进后适合本地生产的,或经过改良、创新后适合本区域或全省范围推广的新产品(品种)和本地新开发的产品,时间应在首次收获后三年以上;
  (四)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质量稳定;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近期先进水平;卫生指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被拒收、退货、销毁和索赔情况;
  (五)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综合标准化管理,生产单位注重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同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是消费者和用户满意的产品;或者新开发的(生产三年以上),经过鉴定、市场评价具有广阔前景,能形成区域优势或特色,在本地农业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
  (七)生产企业上报的产品应有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商标。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曾有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的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退货、拒收、销毁、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权威独立的中介机构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建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核实并形成推荐意见,同企业上报的《福建名牌产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提交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市推荐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负责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经审议确定的产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十条 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经过公示的产品名单以及相关反馈意见再次提交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本年度名牌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以省政府的名义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颁发福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福建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福建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福建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报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五条 福建名牌产品在三年有效期内,要按计划接受一次符合性审核,凡达不到省名牌产品条件的,要在半年内整改,第二次审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产品,则停止该产品的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福建名牌产品有效期到达前半年,企业要提出复评申请,逾期二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评福建名牌产品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福建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福建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条款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已获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要不断发展名牌产品,每年元月底前应向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一份本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计划及名牌产品年度质量和生产报表。一年不报的,通报批评;二年不报的,其有效期满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福建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九条 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对企业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第三十条 参与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福建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协助政府制定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及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要适时制定本地区实施名牌战略的工作意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企业争创名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省内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有关工作。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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